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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三)应急过程评价。涉及饮用水源一般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执行《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速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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