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产、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