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促进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近或相关的优质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集中,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二)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再融资。各上市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效益,千方百计达到再融资条件。要充分利用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形式,不断实现融资扩张。
市发改委、工业局、民营局、科技局等部门要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后备项目的筛选、储备,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企业的科技项目和投资项目,使其能够列入国家、省相关计划。上市公司要积极组织引进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和开发力度,实现第二次创业。
五、扶持政策
(一)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以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的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对其进入上市程序当年及以后两年计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超过当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上市。企业上市后第二年起,政府财政不再给予奖励。享受该项政策3年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奖励资金将全额收回。
上市后备企业近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融资额的比例对企业领导层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保证项目建设用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委、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减、缓缴有关用地费用。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若在三年内仍未上市,企业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变更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及上市公司、上市后备队企业并购市内企业和资产重组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上缴国家、省的除外)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