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
(呼政发[2007]31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年”的要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卫生城市,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呼和浩特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扬尘污染专项治理活动,以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使用防遗撒全密闭装置。
(一)运输车辆防遗撒全密闭装置必须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B11/T158-2002)的规定。运输车辆业主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防遗撒全密闭装置生产企业进行改装,改装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自2007年5月1日起,凡未安装使用防遗撒全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建成区以及开发区道路上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
(三)2007年5月1日起,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畜力车在建成区以及开发区道路上从事建筑垃圾、砂石的运输。
(四)2007年5月1日以后未安装使用防遗撒全密闭装置的车辆,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市区房屋及构筑物拆迁工地采取硬质围挡,在拆除过程中进行喷淋降尘,拆除后工地未进行施工的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封闭式施工。
(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规划红线内作业,并设置砌体或硬质临时围挡(市区主要路段高度2.5米,其他路段1.8米)。围挡与道路之间须硬化,临街建筑物四周应采用安全网遮护封闭。
(二)保持建筑工地整洁卫生。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物品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要随时清理;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要硬化并保持通畅,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工地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要求,设置生活垃圾的集装容器,并及时清理保洁。施工现场应定期做好“消杀”和除“四害”工作。
(三)沿主干道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应对车轮进行冲刷,冲刷后的应经过硬化砼硬化车道,防止建筑垃圾带出污染城市道路,并应对工地进出口周围进行清扫保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