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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意见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式、流通服务的中介组织和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只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农(牧)业保险以及家畜家禽、水生动物配种、疫病防治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原料的进行税额扣除率,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国有商业银行对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加强政策引导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服务的项目建设用地,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费用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上农产品加工项目、技改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要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和科技人员,要积极投身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一线,创办和领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农技推广和服务的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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