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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津政令
(第114号)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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