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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政[2007]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九次党代会精神,最大限度的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和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提升林业建设水平,加快生态新乡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0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林业发展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生态建设为主、优先发展林业产业的方针,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利益调节,切实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又好又快地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把握好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益平等共享原则。集体林木和林地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多种形式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林木的权益。二是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凡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多数群众满意的林业责任制形式要予以维护。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的经营管理形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实行四公开,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县、乡、村各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实行一乡一策、一村一策。五是坚持共同参与,内部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村民、城市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集体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工作目标:从2007年开始,用2到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形成以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体制。加快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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