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态广西建设的保障措施
13.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考虑地区之间资源环境条件和发展差异,实行区别对待的区域政策,促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的形成。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统筹规划未来人日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把经济活动控制在自然生态的承载力之内。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减弱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集约利用资源,实现增产减污;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着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增强经济实力,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弱、人口和经济集聚条件不够好、对全区和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至关重要的区域要实行限制开发,保护优先,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使之逐步成为重要生态功能区;在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强化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破坏,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
14.强化依法监督。分级编制生态省(区)、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规范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及相关标准体系,抓紧清理、修订现有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推动生态广西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强化资源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强化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决策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或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或对环境敏感区域产生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和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不得给予贷款;对环保设施未同步建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准投产使用。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削减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和企业。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2008年底以前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严格执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制度。深入开展资源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集中力量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资源环境破坏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