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对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权力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凡未列入目录的事项,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行使。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实行集体决策,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记录和后续管理制度。
2.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行政许可或增设前置性许可条件。能够通过事后监管实现有效管理的不实行审批管理,能够下放县(市)、区的下放,能够移交中介机构的移交,能够实行行业自律的实行行业自律,使我市行政管理事项数量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力争最少。
3.优化审批业务运作流程。按照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对现有的审批业务流程进行清理、优化,精简部门或科室的多头重复审核,压缩前置条件,推行一审一核,扩大表格化的使用范围,提高即时办结事项的比率。凡能按下限办结的不能拖到上限解决,凡能实行联审会办的不搞单项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定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按时或提前办结。报批材料齐全的上报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市级部门3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
4.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决定保留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主体和责任,做好上下的衔接工作。决定合并的审批项目,要做好同一机关内部工作职责的整合。取消的审批项目、转为中介组织和部门内部管理的事项,要加强事后监管,不得搞变相审批或转移审批。承办人认为应当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要依法出具法律文书。5.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全面推行“以票控费”信息系统监管,市政府确定进行政服务中心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要实行“窗口办件、银行收款、电脑开票、微机传输”的运作模式。
(五)加强和完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加强各级各类行政服务网络建设。重视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的服务模式。加强行政服务专业分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健全乡镇和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体系,依托村委会设立便民服务站(点),畅通市、县、乡、村四级行政(便民)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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