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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卫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社保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或不按规定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经经办机构两次以书面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缴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资金收入存入财政社保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社保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按规定足额支付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社保专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社保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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