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社保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卫生部门商定的、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也可以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仍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第六章 财政社保专户
第二十五条 财政社保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 财政社保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接收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助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 财政社保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社保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社保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社保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