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确保基金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包括上级或本级财政部门补助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经办机构设收入户,短期收入过渡户和收入户资金按规定划转后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