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财社[2004]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征收单位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用工考勤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