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 各征收分局对照下发名单,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四个环节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是否及时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实;
(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输入“商业企业”状态标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
(1)是否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划分是否正确;
(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变更状态标志。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1)列入名单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清单上实际抵扣的税额与下发数是否一致;
(2)日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综合申报代替正常申报行为。
4.“一窗式”比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处理方式是否规范。
第三步 开展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对列入检查范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填报《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表》(附件1)。重点是:
1.是否有利废的生产场地、设备和生产人员,与利废生产是否匹配?
2.相关合同内部是否相符、发票是否齐全,资金流向是否正确?
第四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1.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立案上报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2.对实际从事利废生产,由于该部分收入比例较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就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部分,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应严格区分废旧物资贸易部分和生产部分,对划分不清的,废旧物资进项一律不予抵扣。
3.对采用委托加工等非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的商业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商业企业的,不得计算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1.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落实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布置,并下发名单。4月20至30日,纳税人自查自纠。5月8日起,各征收分局开始检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个检查工作,并将总结和整改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