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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4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沪国税流〔2004〕17号文)。前阶段,我们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商贸企业在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市局决定结合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沪国税稽〔2007〕4号文),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2006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第7行次“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大于0,是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在征收系统中,按三种不同口径抽取了购入废旧物资抵扣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FTP网络下发。
  二、检查期限根据《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7〕4号)的规定,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废旧物资抵扣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内容和处理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财税〔20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分为四步:
  第一步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对照财税[2001]78号和沪国税流〔2004〕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在纳税申报当期进行纠正,并向各征收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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