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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环控[2007]10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排污总量,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省环保局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省环保局发证重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经研究,定于2007年4月10日起按照新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从浓度控制改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双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2、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

  (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8)排污费缴款回联。

  二、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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