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07]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的部署要求,从2007年起,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将逐步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到2008年底,应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现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河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计划》结合你们的工作安排,制定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纳入排污申报体系的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申报登记工作,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实施计划报送我局。
附件:1、《河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计划》
2、《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略)
3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略)
联系人: 刘 辉 0311-87908592
张忠卫 0311-87908591(传真)
二○○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1:
河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计划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的部署要求,从2007年起,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逐步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到2008年底,应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申报登记的目的意义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环境质量令人担忧,公众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投诉逐年上升。为了加强电磁环境管理,规范电磁环境污染源,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保护公众,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十分必要的。
二、申报登记的工作原则
1.实行全过程管理。对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进行申报登记,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质量保证规程、符合国家安全验收标准。
2.为辐射环境管理服务。强化督促使用单位对电磁环境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使用,分析电磁场的各类设备的发展规律,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