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高等院校自主招生等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7]98号 2007年3月29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转报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自主招生等收费问题请示的函》(川教函〔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部属院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院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94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自主招生、保送生测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
二、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专升本考试的学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院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94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专升本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
三、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入学专业测试的高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6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入学专业测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费每生50元,考试费每科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