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冀环控函[2007]38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2007年1月9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并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一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是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的指导性标准。为了贯彻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经省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对全省各设区市原来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新修改、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重要意义。
1999年全省各设区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发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纲要》,划分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以不同的形式通过政府或人大审批。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划分技术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作用的发挥。我省过去划分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其他省市一样,主要存在着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区的划分规范、指导及评价方法严重滞后,各地的划分评价标准不尽相同,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由于缺乏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分的保护区范围大多都是指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没有经过科学的计算,科学性较差,保护区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因划分方法不统一,管理制度不明确,自行制定划分方法,在涉及跨界水源时,因保护区定界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上下游纠纷不断;四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多,为了满足不断增加的用水需求,水源地的取水量和数量迅速增长,原已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水源地的要求。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科学划分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