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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部门(单位)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的通知

  三、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和监控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一)联网审计部门(单位)的权利。
  1.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有权提出本部门(单位)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系统不受联网影响的安全保障要求。
  2.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在符合联网审计系统要求的前提下,有权按规定程序选择软件开发商,开发本单位的业务管理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自主建设数据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3.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有权提出加强电子数据保密的要求和采取相关措施。
  (二)联网审计单位的义务。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电子审计系统有关联网审计的要求,按时传送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不得拒绝或拖延;电子数据的传输,原则上应做到实时传输,并对传输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故意传送错误电子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并能满足联网审计系统顺利对接、传输和接受数据等要求。
  (三)监控部门的权利。
  1. 有权检查联网审计部门(单位)的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系统是否符合联网审计系统的各项要求。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已经投入使用的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系统,若不能保障电子数据正常的传输和接受,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和联网审计系统要求的,审计等有关监控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更换。
  2. 有权通过联网审计系统获取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财务数据,并进行实时监控。
  3. 有权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传输错误数据信息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四)监控部门的义务。
  监控部门应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联网审计部门(单位)电子数据的接收、审核、存储和归档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在电子数据传输、接收过程中,不得对联网审计部门(单位)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同意,审计等有关监控部门不得向其他部门报送审计情况和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联网审计工作的实施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对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分批实施联网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联网审计的监控职能,并应根据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建设的要求,统筹有关事项,协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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