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
第五十一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主管预算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二条 部门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决算报表数字分为预算数字、会计数字和基本数字。预算数字根据年终核对的年度预算收支数填列,主要反映年初预算安排及预算变动情况。会计数字是反映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决算数,根据预算会计有关账簿中的实际数字填列。基本数字反映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机构、人员、资产等数据,根据有关财务和业务统计资料填列。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向主管预算部门部署决算编报事项,提出决算草案编报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部门决算报表格式。主管预算部门组织所属预算单位逐级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根据主管预算部门决算草案,汇编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财政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主管预算部门批复决算,主管预算部门应在财政批复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方式组织落实。财政部门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监督管理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