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提出科目调剂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预算管理机构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变更。对于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以及财政专户核拨收入,若实际收入没有完成年初预算,原则上按照实际收入调整变更预算。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增减项目或调整标准,对部门预算执行造成影响的,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变更预算,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人员支出缺口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在上述政策性因素以外,主管预算部门没有完成收入预算,经费不足部分一律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四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实际组织的收入超出收入预算,属于财政预算拨款、补助以外的收入增收造成的,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部门预算。
第四十六条 由于增资等普遍性政策调整确需变更部门预算,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由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手续,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财政部门报请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 部门新增人员等原因需要增加人员支出,或因部门运转中新增事项需要增加公用支出,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内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从预留的机动资金中解决。
第四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年初无法预料的因素确需调整或增加项目支出预算的,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后,纳入备选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内或各部门预算之间调剂解决。部门预算项目资金不足或确实无法调剂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用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机动资金、财政超收资金或预备费安排解决。
第六章 部门决算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对预算收支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