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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三条 主管预算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按季编制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初审后,由国库管理机构批准。已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部门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月拨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工资发放申请,经审核后通过代理银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部门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拨款。
  第三十六条 由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的拨付,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收入进度办理拨款。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监督机构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截留、挪用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或项目资金连续两年结转的,或由于决策、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财政资金,并直接向主管预算部门下达预算变更通知,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有权在以后年度停止安排该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货商,同时核销主管预算部门的预算。
  第四十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使用,或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财政及其他部门转回本部门使用,也不得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变更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原则上由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预算管理机构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审批,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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