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努力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定员定额标准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部门支出需要,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分类分档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贴、医疗费、助学金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单位,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第二十四条 公用支出预算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
第二十五条 公用支出预算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在职人数、资产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考虑部门职责、级别、工作量、占有资源和正常运转需要,以人或实物为计算对象分类分档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编制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以及劳务采购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