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财政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主管预算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编报本部门决算草案,向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草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编报专项资金决算草案,向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工作。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主管预算部门,主管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报本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主管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文本。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部门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部门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和有关标准,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预期效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收支要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并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
第十八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指标,结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以及经济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因素变化情况,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财政拨款和补助收入,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参考本部门前两年预算和决算情况合理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结合收入计划安排、相关收费项目政策以及单位性质和需求情况综合编制;其他各项收入要根据历年收入完成情况和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编制。
第十九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应编入基本支出预算;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经费,应编入项目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