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部门预算由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主管预算部门的机关经费预算纳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七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实行一个主管预算部门一本预算。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对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分工协作。
预算管理机构负责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草拟编制部门预算的指导性意见;管理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备选项目库,制定支出定额标准方案;接收、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根据财力情况提出部门预算编制的综合平衡意见,形成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审核并批复部门预算调整和变更事项;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评价。
国库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财务账户,审核、拨付预算资金,审核编制部门决算草案,批复部门决算。
业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主管预算部门实行对口管理。负责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和轻重缓急,编制中长期项目预算及部门年度项目预算草案;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草案;对部门预算调整和变更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审核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分析评价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核部门决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