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预[2006]66号)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预算单位是指主管预算部门所属的与财政有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