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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申报参保的,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确认,并督促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本单位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申报后,应在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公开、即时办理认定手续,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确认通知书》,明确参保方式,加盖农民工医疗保险认定专用章。即时办理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认定手续。《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留存。
  第八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期限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6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报。接到变更申报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出具《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变更确认通知书》,明确变更事由及原因。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变更确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做变更手续的,按原名册记录申报缴费。
  第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确认通知书》、《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变更确认通知书》以用人单位为确认、变更主体,并附该单位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方式、人员名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报参保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立案,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农民工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参保方式认定结论、参保方式变更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认定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并在每月前10日内将上月统计情况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情况通报本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便于掌握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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