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劳局[2006]24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规定的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的农民工,或经批准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办法》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农民工包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或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所招用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由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塘沽区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由塘沽区劳动保障局和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共同实施。塘沽区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按照现行管理模式执行。
第四条 《办法》规定的稳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定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事实劳动关系。
第五条 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民工参保方式申报认定书。申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提出认定申报的农民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本单位已参保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招用农民工名册。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参加社会保险险种等基本信息;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