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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字〔2007〕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审查工作,提高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二、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各个环节的处理工作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有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都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具体法律文书格式可参阅《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文书(示范本)》),并按规定办理签收或交接手续,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处理高效。

  三、严格审查,依法取证,正确处理投诉案件,切实提高案件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进行严格的受理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修改后重新投诉、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不予受理的)审查处理意见,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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