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收费项目的复函
(浙财综字〔2007〕2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准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鉴定收费的函》(浙卫函〔200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我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同意设立职业病诊断费和职业病鉴定费两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编码为14024000和14025000。
二、职业病诊断费的执收主体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鉴定费的执收主体为省、市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其中市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