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结合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 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 先进制造技术
(五)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六) 环境保护新技术
(七) 现代农业技术
(八) 海洋工程技术
(九) 航空航天技术
(十) 核应用技术
(十一) 现代物流技术和高端服务技术
(十二) 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度
(一)设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同时,针对企业情况,吸收35名同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认定工作。市科委任认定小组组长。
(二)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可依照有关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