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4日)废止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高[2006]117号)
各区县科技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经市政府批准,我们重新修订了《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