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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八、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民政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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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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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团登记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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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费     │10元/件         │浙价费〔1996〕419号 │     │
│  │        │            │,发改价格〔2003〕85│     │
│  │        │            │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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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费     │90元/件(含证书费),社团 │同上        │     │
│  │        │分支(代表)机构为40元/ │          │     │
│  │        │件(含证书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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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登记费   │40元/件,社团分支(代表 │同上        │     │
│  │        │)机构为20元/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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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婚姻登记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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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复婚、离婚│9元/对         │浙价费〔2001〕237号 │     │
│  │登记证书工本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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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证或离婚证 │5元/证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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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1元/张         │本通知       │     │
│  │明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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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殡葬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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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化费     │油炉最高每具200元,具体 │浙价费〔2002〕228号 │     │
│  │        │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          │     │
│  │        │)确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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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尸费     │轿车5元/公里,面包车3元/│浙价费〔1996〕175号 │     │
│  │        │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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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收养登记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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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件         │浙价费〔2001〕2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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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证工本费  │10元/证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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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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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100元/件        │〔1992〕浙价费联127 │     │
│  │费       │            │号,价费字〔1992〕34│     │
│  │        │            │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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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弃婴收费  │1、国内公民向社会福利事 │浙价费〔1991〕91号 │     │
│  │        │业单位领养弃儿交纳抚养期│          │     │
│  │        │间生活费:市110元/人.月 │          │     │
│  │        │,县102元/人.月;    │          │     │
│  │        │2、外国公民收养我国孤儿 │          │     │
│  │        │,原则上掌握在5000美元左│          │     │
│  │        │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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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登记费100元/件(含证书费│计价格〔1999〕2115号│     │
│  │记、变更费   │),变更登记费40元/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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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门楼牌证(含使用 │详见文件        │〔1993〕浙价费联22号│     │
│  │证)、地名标志工 │            │,浙价费〔1995〕324 │     │
│  │本费      │            │号,浙价费〔2003〕28│     │
│  │        │            │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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