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民政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说明 │
├──┼────────┼────────────┼──────────┼─────┤
│ 1 │社团登记费 │ │ │ │
├──┼────────┼────────────┼──────────┼─────┤
│ │申请费 │10元/件 │浙价费〔1996〕419号 │ │
│ │ │ │,发改价格〔2003〕85│ │
│ │ │ │1号 │ │
├──┼────────┼────────────┼──────────┼─────┤
│ │登记费 │90元/件(含证书费),社团 │同上 │ │
│ │ │分支(代表)机构为40元/ │ │ │
│ │ │件(含证书费) │ │ │
├──┼────────┼────────────┼──────────┼─────┤
│ │变更登记费 │40元/件,社团分支(代表 │同上 │ │
│ │ │)机构为20元/件 │ │ │
├──┼────────┼────────────┼──────────┼─────┤
│ 2 │婚姻登记费 │ │ │ │
├──┼────────┼────────────┼──────────┼─────┤
│ │结婚、复婚、离婚│9元/对 │浙价费〔2001〕237号 │ │
│ │登记证书工本费 │ │ │ │
├──┼────────┼────────────┼──────────┼─────┤
│ │结婚证或离婚证 │5元/证 │同上 │ │
├──┼────────┼────────────┼──────────┼─────┤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1元/张 │本通知 │ │
│ │明书 │ │ │ │
├──┼────────┼────────────┼──────────┼─────┤
│ 3 │殡葬费 │ │ │ │
├──┼────────┼────────────┼──────────┼─────┤
│ │火化费 │油炉最高每具200元,具体 │浙价费〔2002〕228号 │ │
│ │ │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 │ │
│ │ │)确定 │ │ │
├──┼────────┼────────────┼──────────┼─────┤
│ │接尸费 │轿车5元/公里,面包车3元/│浙价费〔1996〕175号 │ │
│ │ │公里 │ │ │
├──┼────────┼────────────┼──────────┼─────┤
│ 4 │收养登记费 │ │ │ │
├──┼────────┼────────────┼──────────┼─────┤
│ │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件 │浙价费〔2001〕237号 │ │
├──┼────────┼────────────┼──────────┼─────┤
│ │收养证工本费 │10元/证 │同上 │ │
├──┼────────┼────────────┼──────────┼─────┤
│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 │同上 │ │
├──┼────────┼────────────┼──────────┼─────┤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100元/件 │〔1992〕浙价费联127 │ │
│ │费 │ │号,价费字〔1992〕34│ │
│ │ │ │9号 │ │
├──┼────────┼────────────┼──────────┼─────┤
│ │收养弃婴收费 │1、国内公民向社会福利事 │浙价费〔1991〕91号 │ │
│ │ │业单位领养弃儿交纳抚养期│ │ │
│ │ │间生活费:市110元/人.月 │ │ │
│ │ │,县102元/人.月; │ │ │
│ │ │2、外国公民收养我国孤儿 │ │ │
│ │ │,原则上掌握在5000美元左│ │ │
│ │ │右 │ │ │
├──┼────────┼────────────┼──────────┼─────┤
│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登记费100元/件(含证书费│计价格〔1999〕2115号│ │
│ │记、变更费 │),变更登记费40元/件 │ │ │
├──┼────────┼────────────┼──────────┼─────┤
│ 6 │门楼牌证(含使用 │详见文件 │〔1993〕浙价费联22号│ │
│ │证)、地名标志工 │ │,浙价费〔1995〕324 │ │
│ │本费 │ │号,浙价费〔2003〕28│ │
│ │ │ │0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