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42号)
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社团登记、撤消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支出代收代付。
六、原殡葬收费中的化妆费、整容费、冷藏费、礼厅场租费、骨灰寄存费等五项收费转为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七、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