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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43.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可以采用先评审技术服务方案和商务资格,后公开并评审商务报价的办法。评审小组应当在完成商务资格和技术服务方案的审查、计分后,再进行商务报价的审查、计分,也可以将审核后的报价由采购组织机构按评分标准统一计算后,再复核计入总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同时,有关评审程序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提示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和相关的报价明细清单等单独密封装入采购响应文件。

  44.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45.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可以根据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情况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分轮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并逐轮予以淘汰,但谈判轮次最多不得超过3轮,最后一轮的入围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谈判要点、程序、轮数和入围成交标准等应当在谈判文件中明确。

  46.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单位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依据,评审小组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综合得分最高或报价最优依次排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并重点对候选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47.各评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人员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48.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十、依法确认采购结果

  49.委托代理采购的,除采购单位事先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效供应商外,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包括开标报价一览表、偏离评审表等相关资料)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一并送交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复可视为同意。采购结果未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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