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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九、严格规范评审小组的组成及其评审工作

  3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按“管用分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采购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选聘,入库管理,采购组织机构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随机抽取。对专业特殊的项目,采购组织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请财政部门选聘相应专业的专家;采购组织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不足的,可按一比三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临时专家,从中随机抽取使用。

  38.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人数应不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2人,并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采购单位代表应当由采购单位按一比二以上的比例推荐,由采购监督人员在评审前半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并代表采购单位负责对项目评审质量和结果的审查。采购单位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的,应当在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39.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采购监管人员,采购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财务、审计、监察人员,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40.评审小组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小组不得擅自修改调整采购文件,但评审时如发现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和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书面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经采购单位和所有响应供应商签字同意后,可按修改调整后的条款进行评审。为此,供应商可以撤回其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将上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说明。

  41.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为评审小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小组有步骤地进行评审,对各评审人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如发现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必须要求评审人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并提请评审小组组长签署审核意见以备查;评审人员拒不接受采购组织机构审查和评审小组组长审核意见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理。

  42.评审时,评审小组应当对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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