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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七、依照规定编制与递交采购响应文件

  30.供应商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采购响应文件,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密封送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并由采购组织机构签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或未签字、盖章、密封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拒收。授权代表应当是采购响应供应商(包括授权供应商)的在职职工。

  31.采购响应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和服务响应方案,证明其为合格供应商和所提供的为合格产品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偏离说明表,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2.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单位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信息,必须在采购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否则,采购组织机构可以拒绝其采购响应文件。

  八、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33.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送达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如符合第7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组织采购。

  34.开标大会(包括谈判、询价,下同)由采购组织机构主持,邀请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其中供应商代表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证件原件,并由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验证确认。

  35.开标大会应告知各参会代表本次采购活动的主持人、唱读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唱读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应对唱读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校核和签字确认。如发现与采购响应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开标大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36.开标大会及评标、询标或谈判等活动现场情况,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进程予以详实纪录,对采购现场出现的争议及其解决情况等应予客观反映。采购记录应由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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