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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23.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专人负责,采用单独分开记名或无记名登记的方式发售采购文件,条件成熟的还可采取网上隐名下载的方式发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数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透露给任何供应商,否则应追究采购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和认定

  24.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的特定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单位根据合理和必需的原则提出,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单位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审定和完善。

  25.多家供应商参加采购响应,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同一品牌的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小组)集体决定。

  26.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采购活动,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的产品的,评审时,应当按第25条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27.原生产厂商因特殊原因不直接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授权一家供应商代表其参加采购活动。若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的,评审时,应当按第25条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但不需要原生产厂商授权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因特殊情况确需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除直接向原厂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将提供原厂商的授权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但可以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取得并提供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文件。如原厂商无故不予授权,在预中标成交供应商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后,可以不需授权文件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但对此应在合同的验收、结算和违约责任中补充增加相应的制约性条款。

  29.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如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的,评审时应以资质最低的一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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