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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16.供应商对非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含传真等数据电文,下同)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采购组织机构必须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内统一进行澄清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同时视情作出是否延长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的决定。

  17.采购组织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采购文件的审查,并承担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如其编制和审查的采购文件1年内累计被质疑10次或达10%以上,并存在明显失误的,应当调离采购岗位,3年内不得再从事采购业务。

  五、切实做好采购文件发售工作

  18.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对外公开发售前应当报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否则该采购文件可视为无效采购文件,财政部门应当不予以备案登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19.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采购响应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应按第16条规定的时间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该意见应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予以提示。

  20.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鼓励免费获取或网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如需要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的,应按照浙财综〔1999〕137号文件规定,每份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21.为有利于供应商作出采购响应或项目实施的需要,同一采购项目可拆分成几个标项一并采购,但不同采购目录类型的项目一般不得合并成一个标项采购,除非是工程或集成项目且非主体项目的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或项目总额30%以下的;同一采购目录类型的项目,应当归集后合并采购。

  22.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其中省级以下采购项目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媒体上发布。省财政厅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日报》,其中《浙江日报》的采购信息统一由“浙江政府采购网”转发并予以免费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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