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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8.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9.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则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同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表示“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

  10.采购单位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浙财办字〔2004〕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由国内供应商代理或经销的国外(含台湾、港澳地区)原厂商生产制造的产品,应当按进口产品予以认定。进口机电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四、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四部分内容。

  12.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3.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应视为非实质性条款。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14.评审时将作为无效采购响应文件认定的情形,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专设一节予以特别说明,否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评审时不能作“无效”处理,但可作为非实质性的偏离允许其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充、修正,并应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如将超出采购预算的采购响应文件视为无效的,则应当将该项目预算或其确定方式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15.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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