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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或免收情况等必须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下同)中明示。

  4.因采购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属于当地或当地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等原因的,经采购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同意,其集中采购活动可以委托当地或上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实施,其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等由集中采购机构同级的财政部门负责。如委托的项目尚未列入当地集中采购目录的,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驻省外单位,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5.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擅自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等而集中采购机构尚不具备采购能力的,经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尽可能采取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

  6.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

  7.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下同)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采购组织机构一般应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采购技术标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截止时间止仅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评审后只有1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2)采购文件中已指定了有关产品的品牌且有效响应的品牌不足3个的;(3)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4)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价的。

  三、严格审查政府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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