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一)应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精通专业业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
(二)应按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维护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发现或知道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应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无故不得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五)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审权利,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六)应认真及时地解答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提出的咨询或质疑;应积极配合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案件,不得拒绝回答有关质疑投诉事项的评审情况;
(七)评审专家之间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规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八)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包括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
(九)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十)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规范:
(一)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具备联合体供应商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与义务;
(二)不得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贿赂,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三)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