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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应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工作,按规定及时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可以依法对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违规操纵或干扰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严禁单位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干扰和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

  (十三)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十四)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其采购行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至(十一)款的规范和要求;

  (十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应依法落实和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明确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不得违法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得违规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收取任何监管费用;

  (四)应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制度,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五)应依法规范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其他特殊事项,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

  (六)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按规定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

  (七)依法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八)不得在政府采购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九)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十)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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