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依法严密组织采购活动,客观如实予以记录和反映;应依法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下同),并对评审人员的评分记录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严禁评审过程中干扰和影响评审人员的评审工作,或篡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小组的评审报告;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七)应自觉遵守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供应商名单和数量、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标底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采购效果的采购信息或内容;
(八)采购活动和采购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较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更好的要求;
(九)不得与投标供应商、采购单位、评标专家等串通招标,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或书面答复,不得拒绝解释或答复;
(十一)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不得拒绝检查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十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在许可的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
(二)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购代理资格;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三)不得采取向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四)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采购业务代理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并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优良的专业代理服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和政府采购活动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其行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范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