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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政府采购的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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