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须与省农信社在当地的县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县农信社)签订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责任书,具体落实责任,规范发放办法、程序和行为等。
第七条 县农信社须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直补对象资料为直补对象开设储蓄账户,办理专用的银行活期存折。专用银行活期存折由县农信社负责发放给直补对象。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对当年的直补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凡不符合直补条件的,必须取消其直补资格,及时调整年度直补对象及其相应的资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直补对象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告知当地的县农信社作相应调整,确保直补资金发放的准确无误。
核减的直补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减的直补资金实行项目扶持,核减的直补资金额度纳入该移民村(组)的项目扶持预算,编制项目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直补资金拨付给县农信社,县农信社在收到直补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直补资金足额打入直补对象专用的储蓄存折内。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市、区),可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对直补资金进行支付管理。
第十条 直补资金年度发放情况应于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由县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公示,接受移民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年度直补资金发放清单、直补资金发放标准、时间、金额等;公示方式可采取门户网上公示或在当地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等。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非法冒领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如数扣回或追回直补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直补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直补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