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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7]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
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直补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次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 直补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年度预算、决算的编报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为直补资金的发放对象(以下简称直补对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直补资金发放记录,包括:直补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入住时间、迁出地、迁入地所属乡(镇)和村组、银行账号、直补资金的发放时间、金额等。

  第六条 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社)统一负责全省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并与之签订直补资金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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