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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对市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收取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对市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收取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渝价〔2007〕165号)


市电力建设定额站:
  你站《关于办理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标准的请示》(渝电定额[2007]1号)文收悉,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你站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市政府《关于重庆市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电力建设定额站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
  二、收费对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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