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企业信用体系监管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相应制定企业信用激励和惩戒工作制度和措施。
1.建立和推行守信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扶持措施: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方面简化程序并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扶持其扩大生产规模、扩大市场;三是在评先、评优、评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四是减少或免予年度检查,减少其产品的周期性检验、检测;五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提示功能,督促其自查自纠轻微问题,对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或减轻处罚。
2.对失信、缺信企业采取非行政处罚惩戒。重点是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取消其评先、评优、评级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依法限制企业投资、贷款、融资以及限制参与有关经济活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失信、缺信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实行差别监管。
3.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和制裁力度。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关记录,对失信企业采取惩戒和制裁措施,依法没收其因失信违法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并视其违法情节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失信企业的负责人,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并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功能,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
4.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利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和制裁的同时,对因失信造成公众利益受损的,要责令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受损者予以经济赔偿。
(三)加快培育和规范企业信用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大培育和发展信用信息市场的力度,在开发应用企业信用产品、支持发展上做好相关工作。
1.积极开发和应用信用产品。各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信用产品使用方案,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周期性检验检测、评级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利用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引导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等业务时,通过《湖北企业信用》网站,查询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特别在政府采购、各类招投标、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经营活动中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其信用报告。
2.大力支持和发展现代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以企业信用征信、企业信用评估、企业信用担保、企业信用咨询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培育和发展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的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引导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组建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等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推动全省现代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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